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等文件要求,逐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力求解决环评编制“周期长、质量差、收费不合理”等问题,规范环评中介市场,提升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环评机构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管理要求,配备符合数量、资质、注册登记和管理等规定的注册环评工程师。禁止环评工程师挂靠、借用等行为。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中署名或签字。各环评机构按时为环评工程师缴纳社会保险。
各环评机构及时向“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基本情况信息,做好信用平台上单位、人员及项目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环评机构应建立所承接项目的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项目合同、环评公示(包括网络、公告、报纸等媒体)材料原件、公众参与材料原件(若有)、环境监视测定报告原件、环评机构内部质量保证管理及审核记录、环评文件报批稿纸质件(须包括编写人员签名原件、建设方和环评机构印章原件)和电子件以及其他应存档的材料。
各环评机构应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逐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发展改革委2000年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环评收费明码标价,并签订服务合同,严禁任意压价和提价行为。
(1)单独约定。开展工程总承包或环保管家服务且内容有环评的,应单独对环评价格进行约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明确收费标准和依据。环评服务合同需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计算依据,并作为环评档案归档备查。
完善环评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环评机构应建立环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评工程师和环评机构双重把关的质量审核机制,制定并实施机构内部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流程,严格执行环评编制规范和环评从业人员尽责等有关要求。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部门前应由质量控制部门(岗位)或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把关,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复核表》(附件1)归档备查。
压实编制主持人质量责任。环评编制主持人应切实肩负起环评质量责任,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项目审查会,全过程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现场踏勘,采取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工作过程;技术评估会、项目审查会须由编制主持人汇报环评主要内容,不得委托。
严格编制时间要求。环评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环评文件编制。(1)服务合同签订后,环评机构应在3天内向委托单位一次性告知环评编制的工作程序,以及开展环评工作需由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并留存提供资料的交接凭证。(2)不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监测或调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时限原则上分别控制在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签订生效起40个和2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技术规范、导则规定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环境现状监测的,应当向建筑设计企业说明理由、提供相关依据,本着提高效率、节约时机的原则与建筑设计企业协商确定后以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执行。(3)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需要开展公众参与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工作程序的,其所需时限不计入上述环评文件编制时限内。
(一)加强环评文件日常审核。环评审批部门结合日常审批工作,强化对各环评机构编制的环件文件质量的考核。坚持环评机构“申报即担责”的管理要求,对受理、审批的环评文件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的编制质量上的问题,各派出局环评审批部门可按照流程开展信用记分处理。各行政审批局可在查实问题的基础上,提请我局开展信用记分处理。
(二)定期组织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我局将每季度组织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开展末位抽查机制,每季度由各辖市区审批部门,对期间审批过程中环评编制质量倒数的环评机构提出抽查建议(原则上每个板块提出1-2家环评机构),做为市局季度抽查的重点单位开展环评复查复核。同时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环评机构抽查工作。
(三)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从严处理,依法处以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罚款、禁止从业等处罚、处理,并对该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编制的在常已审批的所有环评文件进行全方位检查。情节严重的,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因环评文件结论错误或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明显不合理,导致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污染物无法达标排放、引发周边环境污染或件、被列入中央或省环保督察巡视整改名单等问题,将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对该环评机构实行停业整顿的建议。
(四)开展环评机构服务评议工作。每个季度辖市区环评审批部门组织建筑设计企业对当季环评机构服务情况做评议(对于在常业务量在2件以上环评机构,至少抽2家建筑设计企业进行调查),对环评机构的总体服务满意度、环评编制的时间、环评收取费用、环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环评编制过程与建筑设计企业的沟通情况等打分;并填报《环评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表》(附件2)留存。
(五)开展环评机构情况公示。在市局网站设置专栏,将在常环评机构清单及联系方式、环评机构抽查复核、环评机构服务评议质量结果等情况予以公开,方便建筑设计企业择优选取环评机构。
(六)开展环评机构业务教育培训。我局对在常环评机构环评编制人员组织专题业务培训。出现记分、约谈等情况的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的编制负责人、单位的环评文件质量审核人无不可抗力原因,必须参加业务培训。
1.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未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
2.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已登录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基本情况信息,并生成信用编码;
3.环评文件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主持人应当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4.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环评文件中应当附有建筑设计企业、编制单位和有关人员盖章或者签字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由信用平台导出)。
(一)是不是满足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和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不是真的存在下列质量问题:
1.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2.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需复核专项设置判定及相关评价内容);
6.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7.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8.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9.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10.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 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 者错误的;
12.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基本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13.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 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 造相关联的内容、结果的;
14.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联的内容、 结果的 ;
15.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16.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品质衡量准则,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有关要求的;
17.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18.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如:数据、描述等前后不一致,表述不清晰、语言组织混乱,图、表不规范等)
态度是否热情、服务是否主动,有关技术规范解释是否明确,需提供资料是否实行一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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